湖北省专利条例
(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专利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注重质量、促进运用、依法保护、完善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健全专利工作体系,加大专利经费投入,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以及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专利奖,对为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的单位或者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国内外专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保障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形成专利,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化、许可实施等多种形式运用专利,实现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对涉及重点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财产安全等重大发明创造和运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资助、专利奖励、专利运用和产业化引导、专利保护和服务、专利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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