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人才项目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农业科学院首席科学家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农业科学院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湖北省农业科学院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定义和类型
人才项目指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学科发展,院每年给予特定人员经费资助的项目。分为首席科学家项目、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出国访学计划、博士后项目、援疆援藏项目等6类。
二、项目申报和评审
1.申报对象。项目以个人为主体申报,申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即首席科学家项目由院首席科学家申报,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由院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申报、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由院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申报、出国访学计划由拟出国访学人员申报、博士后项目由院内在站博士后申报、援疆援藏项目由援藏援疆干部或有援疆援藏任务的科研团队申报。
2.申报方式。申报人员根据有关申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附有关佐证材料。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出明确意见,并汇总本单位申报情况报院人事处。
3.评审方式。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初审,提出拟资助项目的审批意见,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立项名单。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
1.项目立项。人才项目获批后,院、所、项目负责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各自的职责、义务、权利。
2.项目日常管理。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责任人在每年12月中旬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所在单位对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和评价后报院人事处备案。下列情况,须及时向院人事处报告:
(1)采取重大措施,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的;
(2)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负责人需要调整变更的;
(3)遭遇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4)争取到国家和省政策、资金、人才支持的;
(5)其他重要事项。
3.项目验收。项目规定执行期结束后,由院人事处与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项目申报书和三方协议中规定的主要任务未完成;
(2)在项目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能解决、修正和落实;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项目申报书和三方协议中的考核指标内容;
(5)超过项目申报书和三方协议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6)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终止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以后人才项目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成效显著的项目依托单位、及相关人员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四、经费分配和使用
1.经费分配。首席科学家项目资助周期为5年,每人每年资助60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首席科学家科研工作经费,10万元用于首席津贴发放。
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资助周期为5年,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供科研活动使用。资助经费在资助周期的前3年划拨,其中第一年划拨30%,第二年划拨40%,第三年划拨30%。
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资助周期为3年,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供科研活动使用。资助经费分3年划拨,其中第一年划拨30%,第二年划拨40%,第三年划拨30%。
出国访学计划资助周期一般为1年,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资助经费按年划拨,用于出国访学人员往返机票、在国外期间的生活补贴等。
博士后项目资助周期一般为2年,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资助经费按年划拨,用于博士后科研和生活补贴发放。
援疆援藏项目资助周期一般为1-2年,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40万元,用于援藏援疆工作经费。资助经费按年划拨,每年划拨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划拨方式。院人事处根据人才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时,对全院人才项目经费进行预分配,制定分配方案。各项目依托单位按照分配方案编制预算,资助经费直接划拨到依托单位账户。
3.经费使用。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应严格经费用途,不得对院支持经费提取管理费,不得转移到依托单位之外使用,不得用于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使用。相关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院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在各人才项目内调剂使用资助经费,但必须确保每个人才项目在资助周期内获得完整资助。
五、附则
1.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出国访学计划管理办法
下一篇: 无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