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发展战略,鼓励优秀科技人员出国开展访学和学术交流合作,规范我院出国访学资助和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出入境相关法律法规和院人才培养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1.我院在职在岗职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2.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身心健康,能够完成访学任务。
3.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来院工作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来院工作3年以上。
4.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所赴国家语言)沟通能力,外语水平考查和要求的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执行。
二、申报流程
1.申报推荐。科研人员联系确定国外访学进修高校(科研机构)及导师后,填写申报材料,提出资助申请。所在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并结合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在院下达的名额内进行推荐。
2.形式审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人选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拟资助名单。
3.研究决定。根据所在单位和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资助对象名单。
4.签订协议。受资助人员与院、所签订出国访学协议书,与所在单位签订公证书,明确访学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
三、资助方式
1.资助金额。一般每人每年资助10万元。
2.资助时限。申请出国访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访学任务
1.访学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了解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国际最新动态,并定期向所在单位和研究团队报告。
2.访学期间应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在发表成果时应当注明得到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出国访学计划的资助(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出国访学计划英文名称为HBAAS Visiting Scholar Program)。
3.派出人员应积极宣传、推荐合适的国外高层次专家来院工作。
五、访学期间管理
1.鼓励出国访学人员申报国家公派留学基金项目等其他形式的资助。
2.派出人员工资待遇正常发放,年度考核正常进行。派出人员结束访学后须完成5年服务期,服务期自访学结束之日起计算。
3.派出人员应与所在单位经常保持联系,每三个月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单位汇报在国外教育交流情况及学习进展情况,邮件同时抄送院人事处。
4.派出人员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5.派出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派出人员的访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及相关档案的整理保存。院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观测,对无特殊情况中断派出任务者,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训经费,3年内不得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六、附则
1.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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